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我们认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
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我们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需融资支持的客户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以及客户关系的拓展和维护,且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为满足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十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事项。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46,67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6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9,98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1%。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8,78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86%。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