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2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760.36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8年8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2020年11月,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
6、项目联系人:周百川
7、联系电话:010-6560824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0年11月,公司保荐机构由国信证券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24.SZ
3、注册资本:34,827.7595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
5、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62号一层至六层
6、法定代表人:余仲
7、实际控制人:余仲、梁美珍、左国军
8、联系人:谭湘萍
9、联系电话:86-755-81449633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8年8月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8月10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27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捷佳伟创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其2018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约定,国信证券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1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周百川、潘庆明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剩余期内的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对后续督导履行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2018年国信证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捷佳伟创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捷佳伟创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年,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承接了国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除此以外,在中信建投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
供项目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中信建投证券对捷佳伟创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百川 潘庆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郭瑛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