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1年任职期间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2021年度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代表进行汇报。现将本人2021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21年公司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董事会6次,以通讯方式实际出席6次,出席股东大会三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于本人参加的公司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如下: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对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就《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关于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或专项说明。2021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与新乡平创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10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战略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公司战略委员会
共1次会议,结合公司的情况及行业发展的状况,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合理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参会及其他适当的时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在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各阶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进展情况,与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讨论审计工作的重点范围,仔细审阅了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相关资料,同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审计报告能够全面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检查情况
本人对法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履职期间内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披露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度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信息。
六、维护股东权益的情况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能够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
1.2021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21年度任职期间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经自查,本人符合独立性的规定,本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以上是本人在2021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本人认为,在2021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积极地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独立董事:
刘猛(签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