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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2021年,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推进公司治理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动。卢文兵先生、赵可夫先生和闫杰慧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情况及独立属性均符合上市公司法规要求。

赵可夫:现年57岁,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副处长,内蒙古智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现任内蒙古新广为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兼职情况:

现任内蒙古新广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卢文兵:现年54岁,工商管理硕士。卢文兵先生曾任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CEO。现任内蒙古腾格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民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职情况:现任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闫杰慧:现年52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维信(临河)羊绒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内蒙古英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无其他单位兼职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全体独立董事均按时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13项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主动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参加现场会议,与公司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全体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8次,未出现缺席情况。独立董事会前认真审阅议题材料,会上充分讨论相关议案,并就特别关注事项进行了监督审查。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制度修订等36项议案,并对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预案、会计政策变更、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发表了24项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从各自专业领域出发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出席审计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独立董事赵可夫主任、闫杰慧委员出席了全部会议,并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了审查;对公司内控执行、规范运作进行了评估;对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全面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职责。

(四)出席其他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卢文兵主任、赵可夫委员出席会议,审议了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及披露情况;召开提名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闫杰慧主任、卢文兵委员出席会议,审议了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情况。发表意见审慎客观,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年报编制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后,我们会同审计委员会委员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并将所议事项形成纪要用于监督公司落实。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组织召开第二次会议,对审

计报告初稿进行了审议,同意以此为基础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为公司年度报告及时准确的披露和年度董事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六)董事会日常工作及现场考察情况。

在董事会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监督,多维度多角度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动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审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意见。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审阅了公司关联方清单,发表了独立审查意见,一致认为2020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经常性、持续性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截至2020年12月

31日,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了15亿元3+N可续期公司债券。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2021年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履历,认为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能力与资格。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其2020年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亚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于事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财务和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了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6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为7.32亿元。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按时足额完成了相关利润分配工作。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及股东回报等因素,以现金、股票或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按照约定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临时公告 73 次、定期报告4份。我们一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信息泄漏事件或内幕交易行为。

(九)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2021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持续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不断深入。通过认真审阅公司 2020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并经与外部审计机构充分沟通,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有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到董事会总人数的 1/3。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履行职责,保证了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科学决策的支持和监督作用。

四、年度工作总结评价

2021年,我们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履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进一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加快转型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可夫、闫杰慧、卢文兵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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