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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八)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直属电厂)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电厂、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三)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其他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

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的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作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前述(三)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与关联方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其界定以《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相关

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报告。

(六)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相关公司(分支机构)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的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6.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

7.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

8.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及临时环境信息报告;

9.《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风险、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三款重大交易事项的有关报告执行。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告知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本公司权益变动或收购,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条款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披露要求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

1.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管的情况;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

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报告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报告。

已报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

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合规性审查,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为信息披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或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及法务办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并与各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与法务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

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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