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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员工合法权益。

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章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依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也可以指定或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以及监事会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年会上向股东大会报告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等内容;

(二)公司董事、经理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会工作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在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众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

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国家公务员及本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推荐由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名单并提供简历,监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前决定推荐名单并公告,以便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前任监事任期届满30天内推举新任监事,同时向公司提交有关书面文件和新任监事简历,于前任监事任期届满后开始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需撤换时,由该名监事的选举机关履行有关程序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应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后,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其辞职空缺后才能生效。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机构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机构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机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按照规定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使监事会会议议案无法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的,最迟应于监事会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提出反对或弃权意见时应当写明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监事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权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委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董事会该项决议或要求董事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处理或纠正其错误做法。

董事会不予理睬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应将预计发生的费用预先通知公司有关部门,以便公司安排费用预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对应由监事会答复的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五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规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参照本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若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适用有关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同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有关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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