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秉持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财务报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就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我们认为:鉴于截至2021年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农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2021年度对子公司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何淑光、雷海军、欧阳韬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