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意见》、《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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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