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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四川长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收入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收入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等相关支出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要求进行的变更,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等相关支出从“销售费用”切换到“营业成本”列报,对公司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等相关支出从“销售费用”切换到“营业成本”列报,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及指标2021年度影响金额
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营业成本1,126,858,030.9963,849,725.89
销售费用-1,126,858,030.99-63,849,725.89
毛利率减少1.13个百分点减少0.57个百分点
销售费用率减少1.13个百分点减少0.57个百分点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收入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收入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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