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本次更换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