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没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同时认为今后出于公司经营需要的情况下,确需对外及对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签订能行之有效的反担保协议,并定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以避免出现担保风险;对于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
二、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供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其余额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出具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未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经营性应收款符合交易惯例,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披露。
三、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审阅,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对于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控制制度,我们提请经理层在今后的运作中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的运行。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制定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606,562.26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139,497,546.02元。公司合并报表2021年度净利润加上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794,109,503.09元,减去2021年已实施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利129,870,000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3,949,754.60元,2021年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701,896,310.75元;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加上调整后的年初未分配利润297,655,748.16元,减去2021年已实施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股利129,870,000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3,949,754.60元,2021年母公司可供分配分配利润为293,333,539.58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 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32,900,000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86,58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超额或不足分配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之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单日最高不超过3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购买理财产品或现金管理金额在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
险,降低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出具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八、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资产状况。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九、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更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公司财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独立董事关于向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惠州电缆因经营需要,拟向银行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产品、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等以银行机构的实际批复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及/或子公司惠州电缆为相应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我们认为上述授信为取得公司及子公司惠州电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人担保有利于增信,有利于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向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之独立意见
此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采购行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参照非关联方交易条款,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董事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获得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