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李伟女士、刘茂盛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刘茂盛先生和李伟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侃仁 李宗义 罗 臻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