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和列报进行适当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内容
公司依照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将自2021 年1月1日起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列示在“营业成本”项目中。
(二)公司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将相关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四)本次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适用新收入准则,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1. 本次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在利润表中,公司将与履行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列报,预计将对于公司“毛利”“毛利率”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在现金流量表中,公司将与履约销售合同相关的运输成本现金支出,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列报。
2. 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情况: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可比期间(即2020年)的财务报表数据。2020年度“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及其他相关科目调整如下:
2020年调整前数据 | 2020年调整后数据 | |
营业成本 | 1,531,957,981.76 | 1,578,064,507.56 |
销售费用 | 135,680,257.91 | 89,573,732.11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737,679,133.32 | 2,783,785,659.12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26,583,697.81 | 280,477,172.01 |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财务信息调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