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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为完善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累积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单项收购资产或固定资产投资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2.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现金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此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需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调整规划。

(三)审阅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时,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进行修改时,本规划将重新拟定。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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