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晨 | 联系方式:010-85156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鑫强 |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207、北塔2203室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67号文批准,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文影业”)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817,489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为2.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1.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47.1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943.99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1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 已与浙文影业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浙文影业进行了日常沟通和回访,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事项。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浙文影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了信息披露制度。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于2021年5月-8月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了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和2021年9月1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 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治理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等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1年10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号)。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及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及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向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1〕0155)。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3日补充披露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告》,将借款和还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9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补充披露了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具体情况。同时,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业务水平。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公司完善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严格落实和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并已实施了现场检查工作。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浙文影业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浙文影业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浙文影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浙文影业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晨 杨鑫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