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公告编号:2022-023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6日,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损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销坏账损失的概况
本次核销涉应收款项,公司已于2019年、2020年对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集团”)、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安鼎”)、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影业”)三家公司相关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账款追讨难度大,经多种渠道催收确实难以回收,公司确定于2021年度对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
具体明细如下表:
债务人名称 | 应收款项 | 坏账准备 | 全额计提时间 | 核销金额 |
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8,332,582.35 | 26,576,863.15 | 2020年 | 26,576,863.15 |
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 | 13,233,393.03 | 13,233,393.03 | 2019年 | 13,233,393.03 |
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 | 121,961,411.21 | 121,961,411.21 | 2019年 | 121,961,411.21 |
合计 | 183,527,386.59 | 161,771,667.39 | 161,771,667.39 |
注:2022年2月,公司与瑞星集团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于当月收到对方支付的21,755,719.20元,因此在2021年底转回坏账准备21,755,719.20元。
二、具体情况
(一)公司与瑞星集团应收款的说明
2012年6月,公司出资参与投资了华鼎丰睿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鼎丰睿二期”),其中深圳华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为有限合伙人。2012年12月26日,华鼎丰睿二期与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银”)原个人股东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取得山东润银2,797,530股股权。
山东润银2014年曾计划借壳上市,但后来因为行业原因,借壳失败;随后化工行业也进入较为困难的经营期,为此山东润银股东瑞星集团一直未能按相关约定回购股份。
为减少投资损失,公司将原由华鼎丰睿二期持有的山东润银的股份中按公司在基金中的占比,归属本公司的2,247,620股股份转至公司名下,并冲减公司对华鼎丰睿二期的投资本金。
2017年12月,公司与瑞星集团、华鼎丰睿二期签订三方《协议书》,根据约定:1、华鼎丰睿二期将其持有山东润银股份中的2,247,620股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2、此后瑞星集团应向公司分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回购上述股份。股份回购价款中包括投资本金48,211,438.47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投资收益4,821,143.88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以投资本金48,211,438.47元减去瑞星集团自协议签订后已偿付的款项(若有)后的余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偿付完毕投资本金和利息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瑞星集团仅向公司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合计470万元,其他款项未予支付。2020年7月30日,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34号裁决书,要求瑞星集团支付该笔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瑞星集团尚欠公司股权回购款48,332,582.35元。鉴于被执行人已有终本执行案件42余起,被执行金额高达60多亿元,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鉴于被执行人在当地是重要化工企业,如破产会影响当地民生问题,在法院建议下双方达成和解,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山东瑞星集团在2022年2月28日支付回购款21,755,719.21元,并双方同意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实体结案。
2020年6月公司对以上48,211,438.47元“其他应收款”全额计提了坏账损失。2022年2月公司已收到对方支付的21,755,719.20元,因此在2021年底转回坏账准备21,755,719.20元。剩余款项26,576,863.15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26,576,863.15元。因此,本次进行核销。
(二)公司与天润安鼎应收款的说明
2017年,公司与天润安鼎、北京天润安鼎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投资”)、丁冬签订的《关于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支付苏州天润安鼎动画有限公司增资款15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约定,2017-2019年度天润动画需完成业绩承诺,若未完成业绩承诺,天润投资、丁冬应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若天润投资、丁冬未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则公司有权要求天润投资回购持有的天润动画的股权,对此,丁冬应对天润投资所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天润安鼎2017年及2018年均为亏损状态,公司多次与天润投资、丁冬沟通,其依然迟迟拒绝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2019年4月,公司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4576号民事调解书,天润投资应支付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10日的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丁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截止2020年年底,公司未收到任何回购款,为此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582执6964之一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2执恢1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追回了1,766,606.97元,由于被执行人除已执行到位的1,766,606.97元外,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将15,000,000.00元投资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了坏账损失。2021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收回1,766,606.97元后剩余13,233,393.03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13,233,393.03元。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次进行核销。
(三) 公司与天天影业应收款的说明
2017年1月,公司与天天影业及担保方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曲江”)、杨伟签订关于电影《一出好戏》合作合同,支付天天影业电影投资款100,000,000.00元,公司账面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确认电影投资收
益24,961,411.21元,于2018年7月收回收益3,000,000.00元, 其他款项未予支付。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苏05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天天影业应当支付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金1亿元、收益款2779万元,以及自2019年4月11日起以1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收益款。由于天天影业、西安曲江、杨伟未履行调解书约定,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苏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执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实际执行到位0元,截止2020年9月7日,公司对法院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将电影投资款100,000,000.00元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核算,剩余未收到的电影投资收益21,961,411.21元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均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了坏账损失。上述款项合计121,961,411.21元确实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121,961,411.21元。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次进行核销。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部计提坏账准备。因此不会对2021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继续用以追索的资料。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核销坏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其中坏账核销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核销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