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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1: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相关情况

1、诉讼案件背景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57),主要内容包括2015年1月8日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纶印染”)、厦门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营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银厦杏业额字20140626号】,根据该授信合同,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有效期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该等借款以华纶印染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许建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纶印染、众和营销分别互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前述授信合同项下借款到期后,由于子公司华纶印染、众和营销未能及时清偿债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华纶印染土地。子公司华纶印染、众和营销未根据法院判决履行债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

2019年8月26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兴银(厦门)特转2019001号、MTZG042019004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诉人。

2、案件进展

上诉人以华纶印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厦门中院提出对华纶印染进行破产的申请。厦门中院依法作出(2021)闽02破申177号民事裁

定书,认为暂无法认定华纶印染已具备破产原因,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上诉人因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华纶印染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厦门中院关于华纶印染不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错误。上诉人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厦门中院作出的(2021)闽02破申177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厦门中院受理对华纶印染的破产申请。华纶印染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福建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审理,对公司及华纶印染的具体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情况,对该案件的影响进行合理估计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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