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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2022年4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的具体条款如下:

原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101104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六层613号 邮政编码:10110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半导体器件、光电显示器件、LED显示屏、半导体集成电路、光电模组、电子调谐器及电子部件、组件、信息技术设备类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应用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非医用防护服;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非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仅限I类、II类)、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技术检测;旅游咨询;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

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与以下任一对象发生关联交易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三) 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九)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二十三)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使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收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欠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回购股份;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人应当依归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
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
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不含3%)-50%(不含50%)之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不含3%)-30%(不含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在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不含3%)-30%(不含30%)之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不含3%)-50%(不含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不含3%)-50%(不含50%); 4、交易的单项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未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不含3%)-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不含3%)-5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办公会行使。 (二) 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2、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集团办公会审议决议。 (三) 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或制度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行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如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集团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五)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六) 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值的0.5%以上的交易;或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若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删除
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五)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七)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对外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新增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未约定事项,公司参照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注:由于本次修订增加了章节和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章节和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章节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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