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于 2022 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0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执行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最新会计准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此一致表示同意。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