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065,941.6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59,058,349.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657,563.10元。截至2021年末,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74,466,728.25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1,344,959.46元。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61,344,959.46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经营情况,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总股本为236,387,500股,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2,735,625.00元(含税)。
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