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及2021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鉴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及其他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上述不分配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有助于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助于提高公司防范风险能力,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能够满足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的需要,能够维护和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截止2021年末,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总计为126,9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953.91%%。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3.2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归属母公司净资产492.71%,系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关联方为公司在银行贷款3.2亿元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所形成。除该项担保外,其余圴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2022年度继续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津、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表决。
(本页无正文,专属惠天热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决议议案及2021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杰 、范存艳 、李卓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