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
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管理工作,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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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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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分别由集团各部门、子(分)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部门工作职责提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二) 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提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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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送达《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