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以下简称“《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
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实施问答》,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实施问答》要求,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应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应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据此,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已按此执行,并对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追溯调整,报表科目之间重分类影响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影响金额(负数表示减少) | |
2020年度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 | ||
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销售费用 | -929,803.68 | -929,803.68 |
营业成本 | 929,803.68 | 929,803.68 |
与此相关的现金流出,将其自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重分类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29,803.68 | -929,803.68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929,803.68 | 929,803.6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