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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5号───────────────

关于对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谭中市,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 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 查明的事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更名前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谭中市、张赞通过“郭某鹏”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有公司股票。谭中市主要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和证券账户、

筹集大部分交易资金、统筹资金划转等,且能对股票交易指令产生影响;张赞主要负责选取交易标的、制定交易计划、提出资金需求、下达交易指令、筹集部分交易资金等。账户组相关收益向谭中市、张赞进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账户组持续买入公司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时02分35秒,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25,250,19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5.01%,首次超过5%。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中市、张赞未及时停止买卖,也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年11月16-19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39,645,112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7.86%,账户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峰值。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谭中市、张赞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6,314,055股,累计买入金额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4,449,112股,累计卖出金额503,463,811.02元。相关股东合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数量50,763,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7%。另外,账户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以下时,谭中市、张赞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谭中市、张赞控制账户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均未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并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数量、交易金额巨大、违规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

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异议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中市、张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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