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2 -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3 -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5-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7-
第六章 附 则 ............................................................................................- 7 -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7 -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
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洪城水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
其他人员;
6.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二) 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 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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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
列如下重大事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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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2.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5.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
容;
(三)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四) 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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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同时报送江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