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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股份:春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切实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证券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策划、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向公司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根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说明或培训等。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董事会和证券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下属子公司由公司经理或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向公司报告子公司达到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有关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企业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方便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网站;

2、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互动平台;

3、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4、投资者教育基地;

5、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6、股东大会;

7、年度报告说明会;

8、路演;

9、分析师会议;

10、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11、其他合法方式。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前述信息包括:

1、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办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应经批准程序方可进行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办完成文稿,交董事长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6、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3、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4、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应从下述方面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1、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3、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按照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包括公司营运、财务、业务等各个方面的情况,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5、具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022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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