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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股份:春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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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和《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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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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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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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发表声明,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上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中期或全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上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或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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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比较基数较小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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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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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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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办为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的负责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办的信息问询工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办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公司证券办应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办应对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办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办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七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办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证券办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名义或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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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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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证券办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未委派的由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

第五十五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规定,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对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系统将公司确认发布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即予刊载;对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事前形式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使用E-key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E-key数字证书应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管,指定专人使用,并记录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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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传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确认并提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其提出申请。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制度在各部门、各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十二条 当公司知悉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并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五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七章 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所有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进行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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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必要时,证券办可以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办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第六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七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敏感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公司证券办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通报或通知并判断需进行信息披露后,立即协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未公开信息或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并以口头或组织书面材料呈报公司董事长,经公司董事长审阅后,相关事项需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无须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或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相关披露格式制订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按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相关公告刊登在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报公司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四)公司相关宣传信息需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在有关媒体刊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决议,并作披露。

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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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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