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上
午在北京梅地亚中心第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191724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8489 %。会议由李建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暨召
开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临 2011-18)中列明的议题进行,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获通过
的以下议案合法有效。
《关于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详细内容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等 5 名股东对
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共 189,462,001 股,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
该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62,028 股。
同意:2,262,0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四、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李文律师、陈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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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