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总金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保理业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金额:我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与银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预计此项保理融资年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2.保理期限:每笔业务融资期限6个月或1年;
3.保理融资利息:按照每笔应收账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市场化利息浮动。
二、主要责任
1.对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公司应继续履行购销或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2.公司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银行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我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银行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银行无权向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3.保理合同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三、相关说明
公司向银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由公司、银行、客户三方签署。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因向购货方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我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购货方按期向银行支付该保理预付款的利息和本金,开展该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增加销售货款的回款力度。该合同中主要交易方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另一交易方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该项国内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