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和事前核查,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和能力,在2020 年度审计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江苏鼎鑫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客观、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关联董事就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顾维军 | 龚菊明 | 赵增耀 |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