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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债券2022年第二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债券代码:149103.SZ、149104.SZ、149208.SZ、149256.SZ、149363.SZ、149545.SZ债券简称: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公司债券2022年第二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2年4月

重要声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发行人”、“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或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城”或“发行人”)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0阳城01”、债券代码“149103.SZ”)、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0阳城02”、债券代码“149104.SZ”)、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0阳城03”、债券代码“149208.SZ”)、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阳城04”、债券代码“149256.SZ”)、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1阳城01”、债券代码“149363.SZ”)、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1阳城02”、债券代码“149545.SZ”)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阳城01”及“20阳城02”相关事项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阳城01”及“20阳城02”相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品种一简称为“20阳城01”、品种二简称为“20阳城02”。

4、债券代码:品种一债券代码为149103、品种二债券代码为149104。

5、发行总额:“20阳城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20阳城02”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

6、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20阳城01”为4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阳城02”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20阳城01”票面年利率为6.95%,附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23日发布的关于“20阳城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6.95%。

“20阳城02”票面年利率为7.30%,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3年

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或减去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0年4月24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和品种二的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24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4日,品种二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品种一的到期日为2024年4月24日,品种二的到期日为2025年4月24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一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2年4月2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4年4月24日;品种二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3年4月2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5年4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最新信用级别: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于2022年2月20日出具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东方金诚公告[2022]0048号),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评级展望为负面,将“20阳城01”债项信用等级由BBB下调至BB。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的《大公关于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的公告》,大公决定将阳光城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20阳城01”信用等级调整为BB。

15、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20年5月1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根据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停牌暨调整交易方式的公告》,自2022年2月9日起,本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20阳城01”票面利率为6.95%,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6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5.6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

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69.50元。

“20阳城02”票面利率为7.30%,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8.4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73.00元。

三、付息安排

公司应于2022年4月25日支付“20阳城01”、“20阳城02”的利息。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20阳城01”及“20阳城02”本年度利息。

四、影响分析和后续处置安排

上述事项可能触发境内其他融资工具的相关条款,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并持续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法律、财务及运营的影响。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正全力协调各方积极筹措资金,商讨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积极协调下,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积极解决当前问题。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阳城01”的回售结果公

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出具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阳城01”的回售结果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售相关情况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3日发布了《关于“20阳城01”调整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20阳城01”调整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关于“20阳城01”调整票面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20阳城01”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期债券的回售数量为10,436,730张,回售金额为1,043,673,000.00元(不含利息)。

发行人决定对本期回售债券不再进行转售。

二、偿付情况

公司应于2022年4月25日支付“20阳城01”的回售本金。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公司流动性出现阶

段性紧张,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20阳城01”的回售本金。

三、影响分析和后续处置安排

上述事项可能触发境内其他融资工具的相关条款,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并持续评估上述事项对公司法律、财务及运营的影响。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正全力协调各方积极筹措资金,商讨多种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积极协调下,制定短中长期综合化解方案,积极解决当前问题。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涉及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起始日到期日冻结申请人原因
阳光集团控股股东73,530,19611.12%1.78%2022年3月24日2025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阳光集团控股股东13,000,0001.97%0.31%2022年3月18日2025年3月1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11,290,0001.88%0.27%2022年4月15日2025年4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东方信隆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17,125,0002.85%0.41%2022年4月8日2025年4月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29,590,0008.10%0.71%2022年4月15日2025年4月1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6,600,0001.81%0.16%2022年4月6日2025年4月5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康田实业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16,400,0004.49%0.40%2022年3月30日2025年3月29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短期流动性风险,相关流动性问题尚在进一步处理中。未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21阳城01”、“21阳城02”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述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创投行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公司债券2022年第二十五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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