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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机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循执业准则,能够较好按计划完成审计任务。因此,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其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核并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交叉货币互换业务围绕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开展,与公司外汇收支情况紧密联系,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交叉货币互换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交叉货币互换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交叉货币互换业务。

三、《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常熟大众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厂房租赁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有利

于保持公司快速发展与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孟友 任 笛

周 梅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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