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贝斯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陈 峰钟锡君任纪纲
单洪亮刘旭东谢振飞
吴 韬方咏梅黄 栋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监事签名:

董 辉李周旭沈亮明
张友生俞科君倪佰泉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钟锡君任纪纲单洪亮
李晓博屠汶君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释

...... 6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概况 ...... 1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9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2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2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2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4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5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 ...... 30

二、查询地点 ...... 30

三、查询时间 ...... 30!

!

"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贝斯美、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贝斯美投资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董事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

"#$%&'(')*+,-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21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1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在发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1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程序。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

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9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中泰证券为本次发行开设的账户。2022年4月2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19号),根据该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贝斯美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399,999,985.20元。2022年4月20日,中泰证券在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2年4月2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2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贝斯美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5.2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647,321.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352,663.8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2,160,664.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70,191,999.82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01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4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即不低于14.89元/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律师的全过程见证下,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发行价

格为18.05元/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6.99%,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160,66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26,863,666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7名,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数量(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月)
1张建飞3,490,30462,999,987.206
2邵昌成3,878,11669,999,993.806
3陈金彪1,772,85331,999,996.656
4严勇1,772,85331,999,996.656
5张梓琳1,662,04929,999,984.456
6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653,73983,999,988.956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930,75089,000,037.506
合计22,160,664399,999,985.20-

(五)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锁定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999,985.2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7,647,321.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352,663.8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400,000,000.00元。

(七)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3月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至2022年3月1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46名投资者,合计101名。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申购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7名新增认购对象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上述新增的17名认购对象名单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
1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张建飞
3吴思敏
4邵昌成
5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6洪仲海
7蓝坤斌
8王云姣
9尚建身
10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费丁悦
14李星一
15傅煜斌
16薛小华
17张奇智

经核查,《发行方案》报送后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2年4月11日(T-3日)至2022年4月14日(T日)9:00前,向上述投资者(含17名新增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主要包括《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询价对象认购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报价时间内,2022年4月14日(T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22份《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2份提交《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其报价为有效报价。截至2022年4月14日中午12:00时,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19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投资者的各档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洪仲海16.183,000.00
2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993,000.00
3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5.453,000.00
14.905,000.00
4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信安成长核心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503,000.00
5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信安成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503,000.00
6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113,000.00不适用
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6.033,300.00
15.314,500.00
8物产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5.825,000.00
9李天虹17.524,000.00
序号申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7.224,500.00
16.825,000.00
10张建飞18.386,300.00
17.287,300.00
15.888,800.00
11费丁悦18.015,000.00
12唐艳媛15.213,000.00
13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108,400.00
14邵昌成18.207,000.00
1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1910,000.00不适用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203,500.00
16.254,700.00
17北京创富金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泰红利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263,000.00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353,000.00
1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0510,000.00不适用
17.0110,000.00
16.8110,000.00
20陈金彪18.153,200.00
21严勇18.153,200.00
22张梓琳18.153,000.00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均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2#$%&')&'3451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张建飞

姓名张建飞
身份证号3302241965********
住址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村**号

张建飞本次认购数量为3,490,304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邵昌成

姓名邵昌成
身份证号3302061973********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弄*号*室

邵昌成本次认购数量为3,878,116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陈金彪

姓名陈金彪
身份证号3202191978********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花园一村*幢*室

陈金彪本次认购数量为1,772,853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严勇

姓名严勇
身份证号3206821980********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路*号

严勇本次认购数量为1,772,853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张梓琳

姓名张梓琳
身份证号4452241995********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深圳湾段*号**座*

张梓琳本次认购数量为1,662,049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90650074N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328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4,653,739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930,750股,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材料时均已做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上述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上述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张建飞、邵昌成、陈金彪、严勇、张梓琳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58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综上,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五)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类、专业投资者II类、专业投资者III类、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贝斯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张建飞普通投资者C5
2邵昌成专业投资者II
3陈金彪普通投资者C4
4严勇普通投资者C4
5张梓琳普通投资者C4
6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I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所有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单》一并提交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7801

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有关中介机构包括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戴菲、万年帅

协 办 人:丰涛

住 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 系 电 话:010-59013903

传 真:010-59013945

(二)发行人律师

名 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杨晨

经 办 律 师:刘胤宏、王明凯、焦晓昆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联 系 电 话:010-57068585传 真:010-85150267

(三)审计和验资机构

名 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机构负责人:肖厚发签字会计师:胡新荣、叶伟伟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联 系 电 话:0512-62967704传 真:0512-62722881

$/&

)*0123-.45

"#$%&'9:;<9=>?@ABC?01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
1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7.23%32,983,722
2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9.49%11,501,700
3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8.21%9,945,000
4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7.51%9,100,000
5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95%3,575,000
6宁波广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73%3,310,000
7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72%3,289,474
8陈锦棣境内自然人2.04%2,466,551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1.81%2,192,982
1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勤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1.02%1,234,382
合计65.70%79,598,811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3.02%32,983,722
2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8.03%11,501,700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3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6.94%9,945,000
4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6.35%9,100,00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3.44%4,930,750
6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德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25%4,653,739
7邵昌成境内自然人2.71%3,878,116
8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49%3,575,000
9张建飞境内自然人2.44%3,490,304
10宁波广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31%3,310,000
合计60.96%87,368,331

.#DE#FEGHIJKLMC?NO0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2#$%&'3;<)PQ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2,160,66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峰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符合行业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为二甲基丙酮及其联产品,二甲基丙酮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产品二甲戊灵除草剂的重要原材料,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拓展完善二甲戊灵产业链,进一步增强公司全产业链的整合力度,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和投产后,公司将稳定二甲戊灵产能,相关原材料成本得到把控,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加强,有利于抓住市场机遇,满足市场需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6&

789:;<=>?@3A'()*BCD)*4EF

GH+IJKL

主承销商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配售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贝斯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和贝斯美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M&

)*NOP3A'()*BCD)*4EFGH+IJ

KL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符合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Q&

R3ST9:UV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丰 涛

保荐代表人:

戴 菲 万年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所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会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刘胤宏王明凯
焦晓昆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晨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会计师:
胡新荣叶伟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会计师:
胡新荣叶伟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厚发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W&

XYZ[

"#RSTU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SVWX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联系人:李晓博电话:575-82738301

2#SVYZ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09:30-11:00,14:00-16:30。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