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3.5条“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的规定,公司披露本次风险提示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和2022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现对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作第七次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及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原因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情形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截至本公告日,鉴于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初稿出具的初步沟通意见,公司预计 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能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若公司2021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除前述情形外,如果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其他情形,公司也将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