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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11-29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
               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
                                 中国辽宁沈阳
                             网址:www.tf-lawyer.com.cn
                          电子邮件: huizy@tf-lawyer.com.cn
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铁西区兴顺街 2 号
                    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在公司本部办公地点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11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
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
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
一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并通过《出售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之 10.2%股权投资》:
     本公司将全资附属公司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
备有限公司之 10.2%股权以人民币 1.03 亿元为代价出售给新东北电气集团销售有限公
司。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095,346股,占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投票表决股份总
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仇辉、马云鹤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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