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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审阅包国宪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业绩,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包国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志军 龙凤鸣 赵新民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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