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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提出的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合理、有效,各项制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董事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

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1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武强

张 华

王金良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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