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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近日,我部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对徐士宝、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认定徐士宝、冯雪作为你公司2019、2020年度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对多个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警示函》涉及一项你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认定会计师在银行询证中发现你公司为下游客户向银行借款7,1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末的逾期贷款及利息合计金额分别为799.98万元、1,063.71万元,但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为你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融资贷款,你公司未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上述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同时你公司年报所涉担保事项中未披露上述担保事项。针对上述事项,我部前期向你公司发出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47号),要求说明《警示函》中涉及的你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违规对外担保行为。你公司在《回复》中表示,2018年9月27日,你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以下简称“江西银行”)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根据上述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你公司向江西银行批量推荐下游客户,江西银行经审核后,向上述客户发放贷款。上述合作协议项下,总贷款金

额不超过7,5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贷款由你公司按照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累计日最高担保余额7,130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4.86%。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是否均与江西银行向下游客户贷款的放款日一致,以及你公司对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解除时间。

公司回复: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起始时间均与江西银行向下游客户贷款的放款日一致,公司对每笔贷款的担保责任解除时间自上述下游贷款客户实际还款日止。

2. 《回复》显示,发生的36笔贷款中有5笔贷款存在余额。请说明上述欠款客户在贷款到期后至今仍未还款的具体原因,你公司是否可能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上述欠款客户与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因上述欠款客户自身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偿还贷款,江西银行已就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败诉,需对上述贷款事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现江西银行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欠款客户与公司、公司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 《回复》显示,上述担保业务经过了董事会审议,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说明你公司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董事会届次、董事会决议披露时间和该项议案表决情况,你公司未就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责任人员。

公司回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8年9月对上述担保业务进行了讨论,未召开正式董事会,时任管理层从业务实质上判断上述担保实际上是公司自身的融资行为,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时任管理层应承担相应责任。

4. 其他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事项。

公司回复:截至本回函日,暂未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特此说明。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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