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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关于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六道六号中科纳能大厦A8层;

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沈卫,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张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巍,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李湘平,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潘忠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赵术开,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曹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宋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谢维信,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玉川,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琳,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路威,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余勇,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汤琪,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陆建国,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诸志超,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立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ST华讯《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华讯之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ST华讯2016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267.48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6.1%;虚增*ST华讯2016年利润总额2,881.16万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4.44%;虚增*ST华讯2017年上半年利润总额7,641.02万元,占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4%;虚增*ST华讯2017年利润总额

11,831万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71.52%;虚增*ST华讯2018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771.79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8.09%。

*ST华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华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华讯时任总经理兼董事张沈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华讯时任财务总监张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华讯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华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湘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华讯时任董事潘忠祥、赵术开,时任独立董事曹健、谢维信、张玉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华讯时任独立董事宋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华讯时任监事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时任副总经理陆建国、诸志超、黄立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时任总经理兼董事张沈卫、时任财务总监张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巍,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湘平,时任董事潘忠祥、赵术开,时任独立董事曹健、宋晏、谢维信、张玉川,时任监事李晓丛、刘琳、路威、余勇、汤琪,时任副总经理陆建国、诸志超、黄立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光胜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张沈卫、张峥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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