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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九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外汇套期保值任一时点累计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含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外汇套期保值任一时点累计余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业务部根据业务情况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

2、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产品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审计部应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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