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
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 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
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
出。
第十条 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总经理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
出评审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
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五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
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
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