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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欣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

期与投资者见面。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话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诉求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各分子

公司、各部门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

内回复。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公司应当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

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诉讼或仲裁、受到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

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

争取平稳解决;

(三) 当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公告,必要时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第五十三条 出现重大诉讼或仲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事件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

估并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与投资者积极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五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

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 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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