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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冠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康冠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凌斌,共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宇彬、凌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其他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凌斌、李宇彬、凌峰、廖科华、陈茂华、张斌、孙建华、吴远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监事的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张辉林、江微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监事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截至2022年4月25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8.84元/股,触发股份锁定延期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凌斌、李宇彬、凌峰、廖科华、陈茂华、张斌、孙建华、吴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9月18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林证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林证券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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