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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已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经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稿文件完成了封卷,并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年 11 月 8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承诺如下: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30Z1429 号、容诚审字[2021]230Z0036 号和容诚审字[2022]230Z07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经适当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832,977.71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8,287.37

万元,同比增长

47.26%;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4,913.9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3,023.67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0,802.27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482.62

万元。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铜价上涨及产品销量增加所致;2021 年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产销量增加所致。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选举结果,王世根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新增秦兵、徐晓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凌运良、杨立东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新增郭海兰、张苑洺为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3 月 7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秦兵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周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管理层上述变化主要是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任所致,公司主要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且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未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 年 11 月 8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所述的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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