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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7号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原预约2022年4月26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4月2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称由于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拟延期至4月30日披露。针对你公司未在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我部表示高度关注,并郑重提醒你公司:

1、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高度重视公司2021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延期公告》,你公司审计机构对你公司

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初稿。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的规定,如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如存在其他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你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你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充分向市场揭示相关风险。此外,我所郑重提醒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年报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同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相应表决。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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