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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恩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制度建立后贯彻执行情况良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和监督作用。《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和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预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150亿元,最高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上述授信和借款额度,授信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其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均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筹措资金、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关于2022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议案中涉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筹措资金、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子公司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公司董事更加勤勉尽责、提升其工作效率、更好的履行职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本次调整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

八、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根据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目标,以及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经营团队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综合竞争力。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九、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并决定其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艾小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担保行为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王亚平 罗福凯 丁乃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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