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能够按照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计划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在执行2021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我们查阅了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可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亚平、罗福凯、丁乃秀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