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内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以及复核相关内控流程等措施,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了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研发与交付、资产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与沟通、审计与监督等内容。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
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对外投资等风险。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营业收入总额指标,从而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错报≥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的0.5%≤错报<营业收入的1% |
一般缺陷 | 错报<营业收入的0.5%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b)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d)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规定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金额,公司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
重要缺陷 | 营业收入的0.5%≤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
一般缺陷 | 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0.5% |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损失;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e)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重要的经济业务虽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有效的运行;
f)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g)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b)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c)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d)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e)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在合理期间内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措施
1、进一步细化《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要求,建立股权投资操作指导,指导股权投资管理活动具体操作规范,更好落实投资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2、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费用管控要求、以及审批权限内容,以求达到降本
增效、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完善《公司费用控制及管理制度》。
3、进一步细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结果等符合内控审计标准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支撑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经营、规避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及缺陷项的改进事项的落实措施和改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改进工作持续有效。
4、继续加强对子分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与渠道,督促子分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5、继续强化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的监督职能,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协助公司部门不断完善优化内部控制建设。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351号),报告认为,直真科技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
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正奎 | 刘 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