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 515 号;
杨志红,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财务总监;
崔洪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圣莱达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资金 1200 万元,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资金 3540 万元,累计 8 次购买银行推出的 21
天期和 7 天期理财产品,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圣莱达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的相关规定。
圣莱达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杨志红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崔洪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圣莱达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圣莱达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考虑到截至 2011 年 6 月 13
日圣莱达已全部赎回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依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 17.2 条、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圣莱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圣莱达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杨志红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崔洪艺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圣莱达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及
公司高管成员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责的意识,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