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确保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2022年4月22日,公司股东党涌涛、黄立刚、杜旭林、党晓超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一致行动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黄立刚、杜旭林为党涌涛的妹夫,党晓超为党涌涛的女儿。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党涌涛持有公司股份54,405,060股,持股比例34.7009%;黄立刚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持股比例3.8269%;杜旭林持有公司股份4,854,000股,持股比例3.0960%;党晓超持有公司股份31,000股,持股比例
0.0198%。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党涌涛
乙方一:黄立刚
乙方二:杜旭林
乙方三:党晓超
以上乙方各方统称为“乙方”。
第一条 乙方根据《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行使会议召集权、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及在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所有事项的进行表决时,若甲乙双方就特定事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乙方均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公告编号:2022-027第二条 乙方中担任董事的各方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董事权利时,及在对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时,若甲乙双方就特定事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乙方中担任董事的各方均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第三条 双方承诺,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的变化(除因转让等原因导致丧失股东身份)不影响双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内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协议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 协议双方对因采取一致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3. 协议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双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有不可撤销的。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 一致行动的期限为:5年,自2022年04月22日起至2027年04月21日止。
2. 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告编号:2022-027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报公司备案一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签署是为了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公司股份控制权的持久稳定性,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一致决策和执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5日